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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家長 日期:2010/8/1 下午 04:00:28 電子郵件:
主旨:檢討一下
教師的寒暑假是法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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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法?就算法令也可檢討修正。
曾聽友人(老師)提過,因為教師平時上班超過8小時所以別去計較老師寒暑假是否支薪。不過若是老師自己計較中午午休的時間,那麼就一併檢討教師的寒暑假不用上班領薪水的問題。

姓名:家長 日期:2010/8/1 下午 03:59:29 電子郵件:
主旨:檢討一下
教師的寒暑假是法定假期
=========================
何法?就算法令也可檢討修正。
曾聽友人(老師)提過,因為教師平時上班超過8小時所以別去老師寒暑假是否支薪。不過若是老師自己計較中午午休的時間,那麼就一併檢討教師的寒暑假不用上班領薪水的問題。

姓名:總務主任 日期:2010/8/1 上午 09:09:22 電子郵件:
主旨:純粹表達看法
1.「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出國比賽報名為事先預定的計畫並非不可預見,經費不足也不是不可預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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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囉!球隊到底是校方的?還是教練的?新聞標題是有掛校名的

2.經費未到位,不辦理招標是依法行政,不是不願意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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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才,請問是依什麼法?學校校外教學招標前有先向學生收完錢,再上網招標嗎?當然,代收代辦費用與機關預算性質本來就有不同,所以...我還真想知道這樣做是不是違法?

3.校長有必要為學校的社團或團隊長期發展規劃負責,但卻不用為球隊無法出國負責,除非球隊出國比賽就是球隊發展原先規劃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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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4.就算是私人名義出國比賽,除非不掛學校的名稱,否則校長還是要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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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但很多校長都是做事的時候不想負責,等到團隊有得到好的名次,才搶著邀功,甚至把它列入辦學的重大功績。公部門都是這樣,之前已經有許多[台灣之光]的例子,懶得打了

5.運動員要出國比賽,是不是多自己負擔一點經費,不是每一次都要向別人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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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但是國小的球隊有可能嗎?

6.我自己也帶學生運動團隊出國比賽過(邀請賽),回國後就覺得不是那麼的必要。還有,國小足球隊含隊職員要25人嗎?和我認知的「經費不足,人員精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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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的強度等級有差,若只是想出國風光拿牌,去參加三流的賽事,那這錢還是不要花比較好。可是,校長或教練發展球隊社團,不就是為了拿牌得名,真的有在為孩子著想嗎?至於人數,11人制的應該不算多,若是其於編制的是多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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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會浮上檯面,我想應該是校方與教練不合吧!否則不至於搞到那麼複雜。
國小的體育活動,應該是興趣發展試探或習慣養成重於對外比賽,老師與學校行政方面應該都有許多改進的空間。
很多學校體育團隊的教練(非教師),我們不能抹煞他們對學校的貢獻付出,但他們[依附]在學校底下,自然就會有名次與招生的壓力。
上級的長官要馬兒好,卻又經常不給草,這樣的事發生在台灣,我想大家也都已經習慣麻木了。
最後,小球員若要去歐洲,申根簽證不曉得辦了沒?

姓名:都一樣 日期:2010/8/1 上午 06:27:32 電子郵件:
主旨:期待聖誕節
拿高雄縣和高雄市比?
**比雞腿!
時間倒數了
就期待聖誕節的來臨吧

姓名:123 日期:2010/8/1 上午 12:08:05 電子郵件:
主旨:高雄縣應該比照高雄市 主任排導護輪值

高雄市主任需要導護輪值
比照其他老師無特殊待遇

但是高雄縣的主任卻不用導護輪值
難怪高雄縣的主任自認比一般老師高人一等

姓名:小小李 日期:2010/7/31 下午 10:56:26 電子郵件:
主旨:違法沒有什麼好怕的!
違法沒有什麼好怕的!
誰能奈何得了我!

該進公庫的錢沒進公庫又怎樣!
任由補助款款項流向私人帳戶又怎樣!
准許工友支領家長會幹事獎勵金至民國100年10月又怎樣!
未經核可擅自決定非法使用教育部專款專用補助款又怎樣!
被記一支申誡又怎樣!
第二波懲處將至又怎樣!

全都是幻覺,嚇不倒我的!

姓名:不想違法的總務主任 日期:2010/7/31 下午 10:04:58 電子郵件:
主旨:給樓下的總務主任
.................................................
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
.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
應該是行政人員不願意承擔責任或是不願意花腦筋接決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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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出國比賽報名為事先預定的計畫並非不可預見,經費不足也不是不可預見吧!
2.經費未到位,不辦理招標是依法行政,不是不願意承擔責任。
3.校長有必要為學校的社團或團隊長期發展規劃負責,但卻不用為球隊無法出國負責,除非球隊出國比賽就是球隊發展原先規劃的一部份。
4.就算是私人名義出國比賽,除非不掛學校的名稱,否則校長還是要負責的。
5.運動員要出國比賽,是不是多自己負擔一點經費,不是每一次都要向別人伸手!。
6.我自己也帶學生運動團隊出國比賽過(邀請賽),回國後就覺得不是那麼的必要。還有,國小足球隊含隊職員要25人嗎?和我認知的「經費不足,人員精省」不同。

ps:192萬可以提供一支國小球隊幾年的運作?參加一次歐洲「夏令營」式的分齡賽就花掉,那值得嗎?其實大部份的歐洲的手球、足球「國際」分齡賽都屬夏令營性質,台灣人卻以「為國爭光」的大帽子扣在球員們的心上,或許滿足了「民族自信心」的強化,但對於這項運動的發展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姓名:WENDY 日期:2010/7/31 下午 09:56:26 電子郵件: Z39854@KIMO.COM
主旨:啥時才會有班排
我剛畢業 卻都等不到班排 令我很困勞

姓名:總務主任 日期:2010/7/31 下午 05:48:56 電子郵件:
主旨:出國夢「敗在發包」 尖山足球隊痛哭~有這麼難嗎??
出國夢「敗在發包」 尖山足球隊痛哭
〔記者彭健禮/頭份報導〕頭份鎮尖山國小足球隊8月2日到荷蘭參加「哈連盃」國際分齡足球賽一波三折,政府及企業界已贊助152萬元,如今卻因學校發包作業來不及而無法出國,學生難過掉淚;教練劉恆亮堅持成行,校長徐文輝認為違法且有安全顧慮而反對,雙方內訌。距出國比賽僅剩2天,小球員能否圓夢還是未知數。

尖山國小足球隊戰績輝煌,去年獲得全國少年盃、室內5人制足球錦標賽及全國學童盃足球錦標賽的3面金牌,今年在全國少年盃也獲得亞軍;小將們期盼遠征荷蘭,參加8月2日到11日的哈連盃國際分齡足球賽,想為台灣及苗栗爭光。

全隊25人的出國比賽經費高達192萬元,尖山國小日前向教育部、體委會及縣府爭取補助款,仍差130萬元;學校後來發布新聞請求企業界贊助,各界捐款踴躍,劉恆亮說,總計政府補助及民間企業捐款合計約152萬餘元。

校長:經費逾百萬 招標不及
但徐文輝質疑說,截至29日止,群創公司允諾捐贈的65萬元及京元電子10萬元這2筆款項尚未進入公庫,因此不算數;公庫內目前僅有縣府25萬元、頭份鎮公所20萬元、體委會16萬元及民間捐款14萬6500元,也才75萬餘元。

徐文輝表示,就算經費全數到位入庫,因已超過10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必須上網公開招標,招標公告需要14天,時效根本來不及;徐並指,劉恆亮建議將公庫經費先行發包運用,這有「分割及規避採購法之嫌」,且發包完成也必須以「出訪總經費」簽約,不能僅以部分經費簽約,適法性有問題。

教練:以私人名義 出團參賽
劉恆亮非常不滿,他哽咽說,學校以公開招標作業來不及和公庫經費未到位為由,造成出國計畫夭折,小球員29日哭求校長徐文輝也未獲首肯,既然行政管道限制重重,他仍要依原訂計畫帶領選手出國比賽,運用民間企業贊助的80萬元,以「私人名義」出團。

足球隊隊長林旻萱說,聽到校長說「因經費不足」不能出國比賽時,大家都好難過、哭成一團;球員羅淑云也說,這學期拚命苦練,暑假也天天練球超過6小時,辛苦的目的就是希望為國爭光,如今美夢破滅,不甘心又失望。

校長:拒私人參賽 責任問題
徐文輝仍反對出國,表示學校球隊如果採私人名義出賽,萬一發生意外狀況,誰要負責?球隊不能成行,他也很遺憾。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31/78/2a8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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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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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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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行政人員不願意承擔責任或是不願意花腦筋接決問題吧!

姓名:諾曼地真的登陸了 日期:2010/7/31 下午 05:38:26 電子郵件:
主旨:全都是幻覺,嚇不倒我的!
該進公庫的錢沒進公庫又怎樣!
任由補助款款項流向私人帳戶又怎樣!
准許工友支領家長會幹事獎勵金至民國100年10月又怎樣!
未經核可擅自決定非法使用教育部專款專用補助款又怎樣!
被記一支申誡又怎樣!
第二波懲處將至又怎樣!

全都是幻覺,嚇不倒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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