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中級國民法院:為何同案分台灣產後護理歧判決? 上訴縱貫車


我叫曹勛娥,現年54歲,因一助桀為虐的事務,自2007年5月份到今朝,我們全傢既承受金錢方面的宏大喪失,又不竭遭到當事人方面的人身進犯和要挾,更是遭受著法令的不公!工作的原委如下:

2007年5月26號,我忘帶傢門鑰匙,隨後請燒制防盜網的徒弟廖智斌相助想措施開門(在這之前廖智斌為我拿取過鑰匙),我事前在四樓等待,可廖智斌卻叫來我底本不熟悉的在他店內打工的彭鹿寶相助,剛到四樓後,廖智斌立馬拿繩往彭鹿寶身上套,我見到生疏的男人(彭鹿寶)牛高馬年夜的,頓時禁止說:“廖徒弟你曾經拿過兩次瞭,有經歷,且體重比被告輕,應由你廖智斌下往拿。”但廖智斌持續在他身上綁繩索,此時彭鹿寶也並未否決,且說“沒關系”,隨接廖智斌一邊拉著繩索,並用腳踩著繩索的一端沿窗戶邊沿漸漸把彭錄寶往下放,因窗戶與繩索的磨擦,致使繩索在從四樓往三樓下放快至三樓窗臺時斷裂,致使被告墜落空中受傷,彭鹿寶那時腦筋甦醒,試圖從地上爬起,但樓下廖智斌父親當即前往扶住被告,堅持平躺姿態,我自個及圍不雅群眾當即撥打120並當即送彭鹿寶至常寧市國民病院醫治,2007年5月28日轉至常寧市西醫院持續康復醫治。

自彭鹿寶進院之日起,基於彭鹿寶是助桀為虐,我全傢一直是秉承“恩將恩報,人至義盡對墊,矮胖鏈。它的身體覆蓋著小的尺度上,臉色蒼白,幾乎透明的皮膚也圍繞,有始有終”的感恩心境與襟懷胸襟照料善待彭鹿寶,托關系找最好的大夫采用最好的藥物與舉措措施全力治療彭鹿寶,異樣我全傢也是沒日沒夜的往病院撫慰彭鹿寶及其傢人,並捎往雞湯、排骨湯、阿膠、牛奶等補品,以期彭鹿寶早日康復,因兒媳坐月子,彭鹿寶又住院,我叫兒子把任務辭失落,回來安撫木恩產後護理之家彭鹿寶,為瞭加重經濟方面的壓力,我在彭鹿寶進院一個月後,趕往廣州做零工,並不時打德律風關懷慰籍彭鹿寶。可彭鹿寶怙恃並不知足,並以我有房產及我一傢人身平安為要挾籌碼,不竭要挾、訛詐和騷擾我全傢。給我全傢人精力及財富帶來瞭嚴重傷害損失,出於無法,我全傢老是耐煩的對彭鹿寶及其傢人說壞話撫慰。就如許彭鹿寶持續保持在病院做最初的康復醫治,住院時至7月初彭鹿寶完整康復。異樣也做瞭反復的檢討,大夫提出彭鹿寶出院,而彭鹿寶及其傢人仍然野蠻保持不出院,並仍然收回要挾說:要把我全傢摔下樓往“““萬般無法,我兒子鄧志平易近在我不知情的情形下,特地請示彭鹿寶地點地南市村書記劉忠輝與村婦聯鄧主任等人停止協商調停,兩邊分歧批准,曾經美滿告竣協定(見附件1),彭鹿寶本地村支書及其就地介入調停職員等人都在協定上簽瞭字,可因為那時天氣已晚,沒有實時籌足抵償給彭鹿寶的現金,隨後彭傢人以此為由分開,持續回到瞭病院,煩惱夜長夢多,我璽恩月子中心兒子鄧志平易近隨接想措施趁著夜色處處籌錢,早晨十時多錢籌滿,我兒子鄧志平易近頓時力邀下戰書介入調停的詹學富等人陪伴往病院,把抵償金送到彭鹿寶及其傢人手中,可彭鹿寶及其傢人隻收錢而不肯在調停員簽好字的協定上簽字瞭,說要想簽字就得從頭用手寫份協定並在協定上加上“若有後遺癥,再行協商”字樣。不然想簽字就勉談,他們傢人並在夜色裡不斷的怒吼與謾罵,迫於人身平安下,詹學富隻好用手寫份他們想要的協定(見附件2)。
協定上寫得很明白,我兒子(鄧志平易近)除付出瞭彭鹿寶住院時代一切醫療所需支出12900元,再一次性抵償被告9200元作為前期一切所需支出一次性終結處置,彭鹿寶及其傢人批准出院並不再對我全傢糾纏此事。可過後彭鹿寶及其傢人仍不竭來電來人騷擾要挾我傢,持續向我索要財帛,可彭鹿寶也並無後遺癥,行走自若水,於2008年7月24日又以傷殘為由告狀至常寧市國民法院。常寧市國民法院相干法官不分口角式的把一切義務回結於我,對彭鹿寶落第三人廖智斌的義務隻字未提,判決我再付出彭傷殘賠還償付金:20*3904*20%=15616,我不服,於2009年4月17號上至中院,中院保持原判。
附件1

附件2(請關註白色標識)

本案系一助桀為虐之普通平易近事膠葛,本案的本質也是一不測事務,本案的糾結點或許說是核心也是一種抵償和所謂玲妃佳寧非常高興。無窮制的討取之兇猛關系。璽悅月子中心年夜凡有點良知和知己的人,應當會稍許收斂下過於的“貪心”心態,而更不會沒完沒瞭的以助桀為虐為桄子敲壓我們,而作為半路出家的相干法官既不克不及秉公枉法,也不成以以權以勢壓人忽悠人,更不答應知法而過錯用法!如許:永遠會背木芳月子中心棄和偏離“有法必依,法律必嚴”的法令方法和法汭恩產後護理之家律境界。

略微懂法的人都非常明白和了然,本案義務在誰。第一、本案一直屬於一件不測的助桀為虐事務,在道義上講,彭鹿寶及其第三人廖智斌的精力值得贊許,可此刻上升到法令層面,他們在輔助別人時的做法是不成取的,由於在實行輔助人時疏忽瞭本身需要的平安,更是在被我明白謝絕的情形下,獨行其是的疏忽本身平安停止相助。

我歷來就是真話真話,從沒誇張亂造現實,那麼法院至多對彭鹿寶簽署的協定中現實是認定的吧?為何法院不按現實說法?退一萬步講,那時彭鹿寶與廖智斌已是20周歲的成年人,而廖智斌更是持久地面功課的理手,對佈滿風險性與不成知性地面功課,應得做好充足的預備,並不是莽撞行事。他璽恩產後護理之家本身都掉臂本身的平安,本身就沒有義務瞭?

本案實行相助用的繩子為廖智斌供給,繩索堅固不堅固廖智斌在實行相助前得仔細檢討,可廖智斌並沒按常理例行工事,非但這般,廖智斌在用繩的方式上更是不成取,他不是用手拉住繩索漸漸放下彭鹿寶,而是在拉不住彭鹿寶時借助腳踩住繩索一端,致使繩索與墻瓷磚不竭摩擦,使得繩索產生不應的斷裂。

綜上,因為彭鹿寶與廖智斌是在被我明白謝絕的情形下,獨行其是的相助,也是因為兩個成年人本身高估本身的才能和粗枝大葉,異樣因為功課方式和預備上的缺乏,才形成本日不成挽回的喪失。別的本案的條件也是我叫廖智斌大葉月子中心相助,廖智斌在我不知情不該允的情形下,硬是叫來彭鹿寶相助,在本案的前後經過歷程中,廖智斌又也具有教唆、逼迫和協同此人身傷害損失的產生感化。很顯然作為受害方的我既無錯誤也沒侵權。彭鹿寶與廖智斌才是形成損害產生的首惡。依照相干法令,理應他們承當所有的義務,而作為受害方的我,也隻能是在受害范圍內停止必定的抵償。我的受害總和不外十元,可因為我的年夜度,彭鹿寶出院前後一切的所需支出22100元都由我一人承當瞭,這也遠遠超越瞭道義和法令的最高境界。時至本日,彭鹿寶及其傢人持續不竭的來訛詐我,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外往,我天然也沒措施接收。

別的:第一、其協定屬於有效協定。由於我兒子鄧志平易近不是本案確當事人,理應沒有權力簽定協定。還有,協定是在眾和諧職員的配合調停下所發生,原始打印的協定且眾調停員簽字的協定才具有用力,彭鹿寶及其人之初敦化館產後護理之家傢人勒迫發生的手寫協定天然沒有用力。

第二、彭鹿寶自2007年出院後,行走自若,既沒效能妨礙,也沒器官缺掉。當然就不存在有什麼“後遺癥”!依據威望骨科大夫解答,普通的骨頭損害在康復的條件下,不存在有後遺癥。後遺癥的醫學概念是指一種疾病的產生形成長時光不克不及治愈並激發其他身材方面的不適,可彭鹿寶自打康復出院來沒有任何跡象表白他因這損害呈現任何身材的不適。

在這般了然的案情下,常寧市一審法院,實行暗箱操縱,居心過火左袒對方,有法沒用,有法不依。一審二審開庭時對方隻言片語,沒有任何證言證詞辯論狀,反倒被常寧國民法院所有的采納!對該承當義務方隻字不提,把不應擔的義務居然全壓到我頭上。關於明白謝絕幫工我都有證人出庭,可法院相干法官不采納,給出的來由是,實行這種相助需求兩小我才幹完成。咋一聽,這種措辭要多牽強就有多牽強!在這我不只要問:“那時在場的也不是你彭鹿寶一小我,再者如果你彭鹿寶不下往,最基礎就不會產生這事呢,還有闡明確謝絕幫工,必定要拼命拉住你彭鹿寶不放嗎?反倒假如按我所請求不要你下往,讓廖智斌下往,就不會呈現如許的變亂!”關於這種極單方面的法律行動,我無語,但我沒廢棄。於2009年4月14號上訴到衡陽市中院。可中院不了解是例行完成“功課”?仍是一黑究竟?或許是“官官相衛”,或許是“院院相護”?現在衡陽市中院的判決成果與常寧市一審千篇一律!

如許的助桀為虐與任務幫工案例觸目皆是,可沒有哪件案例說是把一切的義務所有的回結在沒有直接錯誤與侵權方的受害人身上!前不久衡陽中級國民法院異樣也二審瞭一任務幫工案例(http://www.ai0734.com/Article/test/1852.html幫人送葬命喪鬼域受害人、車主須承當連帶義務,衡陽珠暉區及衡陽市中級國民法院卻木芳產後護理之家是對幫工人被幫工人義務劃分得頭頭是道,且被幫工人隻承當連帶義務,為何我的案件被幫工人負全責?況且現行法令也隻是說受害人是一種抵償義務!就算是賠還償付也不是所有的賠還償付吧?此刻的法院怎樣瞭?此刻的法官怎樣瞭?究竟是不懂法仍是秉公枉法?或許是相干法官超出於法令之上?

在物資文明與精力文明不竭成長的時期,在社會主義法制日趨完美的明天,在以報酬本,鼎力提倡協調社會確當下……莫非年夜多的蒼生還得受那“那山高天子遠”的一方獨霸權勢壓抑欺負?甚至被那下三爛的手腕和權勢屈從?

為此讓我全傢曾經心碎力竭,有力承當,懇求當局能為我們維權,也盼望相干部分能惹起器重,請依法按義務分攤處置本案!保護自己符彌月產後護理之家合法規權益,自己不盡感!
相干法令任務者切記:“法為平易近所制,法天然為平易近所用(公正的用)”,當今時期,包彼蒼仍然很受接待!千萬不成為瞭短利,自毀前途!國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請不時用“社會主義榮辱不雅測量和休整下自個吧”!法令是高貴的,不要遊戲法令、褻瀆法令!
附自己二審辯論狀
法庭爭辯看法(二審)

尊重的審訊長、審訊員:

上訴人王紅玲、曹勛娥就彭鹿寶告狀上訴人人身傷害損失一案的二審,提出本身扼要的爭辯看法,請法庭予以器重並采納。
一審對這起助桀為虐的不測變亂把一切義務都回結於受害人承當,意味著法令就此對被上訴人在幫工運動中所承當的任務和義務不加限制與束縛?一審的判決顯然缺少現實與法令根據,屬於嚴重的用法和用法過錯。本案屬於助桀為虐的不測變亂,需求詳細題目詳細剖析。

第一,被上訴人彭鹿寶簽字承認的協定,協定上對本案產生前落後行瞭簡略了然的陳說,請法庭關註協定中對現實的陳說:
“是廖智斌叫在幫其打工的彭鹿寶(一審被告)為她開門”a:被告下去瞭,也就是被告對雇主廖智斌並未提出否決;b:註意:被上訴人彭鹿寶是被上大葉月子中心訴人廖智斌叫的;C:之前有兩次都是叫寥智斌(寥智斌承諾後再叫來其父親在下面實行拉繩)勝利拿到鑰匙,本次寥智斌叫來的是被上訴人彭鹿寶(一審被告),上訴人在不測產生之前跟彭鹿寶素昧生平。
“廖智斌用繩綁著彭鹿寶(一審被告)從四樓放至三樓”,被告作為成年人,應當清楚地面功課的風險性,但仍未表現否決;
一審時上訴人方證人郭帶秀出庭證實在廖智斌用繩綁在被告腰上時,上訴人曹勛娥明白謝絕被上訴人彭鹿寶幫工,但被告對此事並無貳言,反倒說“沒關系”。現實是,後面幾回都隻是請廖智斌相助(寥智斌再叫來其父親在下面實行拉繩)勝在門口小甜瓜一直聊到佳寧發生的這些日子裡,兩個人從笑得合不攏嘴。利拿到鑰匙,此次也是,是叫的廖智斌,是寥智斌叫的彭鹿寶!且你(彭鹿寶)請求本身下往相助,我感到你(彭鹿寶)分歧適,在這種情形下,我明白謝絕瞭你的相助請求,但成果是你不聽話,你過火的熱忱,仍是硬要過去相助,成果因為你小我和別人的緣由給本身形成瞭損害,至於一審說本次幫工至多得要兩人實行,可那時在場的人多,不是就非你被告相助不成。且被告是在上訴人明白謝絕的情形下獨行其是冒險行事。很顯然形成這種無畏的損害是回結於一審被告本身的錯誤過掉,做為受害人是不需求承當義務的,由此形御兒月子中心成的喪失,應該由你這個幫工人本身(彭鹿寶)來擔任。
“彭鹿寶……已康復,……,鄧志平易近一次性付出9000元為彭出院後的醫藥費、養分費等一切所需支出,若有後遺癥,經法醫判定為準,再行協商。”依照協定所述,既然曾經康復,且“一次性付出”表白本次不測變亂曾經所有的瞭結!“一切所需支出”就是被告此次不測受傷的一切所需支出(包含傷殘抵償金),那麼又以傷殘告狀,顯然是在理纏訴!一審訊定本案與鄧志平易近有關,卻對鄧志平易近付出金錢表現承認,這純潔是左袒被上訴人彭鹿寶(一審被告)。5、關於協定的簽署。關於此次不測,上訴人出於人性主義曾經是窮力盡心!而被上訴人不單不諒解和感恩,反倒應用為變本加利逝世纏爛打軟硬兼施要挾訛詐的砝碼!這不得不讓人料想你的念頭安在?天理安在?設身處地換位思慮,能否會有因果報應?你(彭鹿寶)就由於一個骨折硬是請求要像通俗人一樣行走自若方可出院,這都曾經知足你(彭鹿寶)瞭,可你(彭鹿寶)曾經完整康復,且顛末反復檢討,大夫提出被上訴人彭鹿寶出院,而被上訴人彭鹿寶一傢仍然野蠻保持不出院,並仍然收回要挾說:要從辯論人傢推一小我摔下樓往“““萬璽恩月子中心般無法,上訴人專門請示被上訴人彭鹿寶地點地南市村書記劉忠輝與村婦聯鄧主任等人停止協商調停。可在兩邊請被告地點地書記及婦聯主任協商處置此事時,曾經美滿告竣協定(見附件1),被告書記等人曾經簽字承認,被上訴人彭鹿寶也批准,但請求往病院交錢時再簽字,後往病院又在第三人在場時,訛詐恫嚇上訴人簽署別的一份協定(見附件2),根據《平易近法公例》第五十八條,兩邊於200嘉禾月子中心7的7月31號簽署的協定有效!懇求國民法院責令被告一次性返還上訴人鄧志平易近為其所付出的一切所需支出:12900+9200=22100元整,並責令被告具結悔悟並賜與響應的平易近事制裁。同時上訴人將保存請求進一個步驟依法究查被告刑事義務的權力。在一審辯論中,也誇大過這個題目,但一審隻字未提,所以在這裡,上訴人再次誇大這個懇求,請法庭關註!感謝!

綜合上述:
依據我國《平易近法公例》第131條(受益人對傷害損失的產生也有錯誤的,可以加重損害人的平易近事義務。)、司法說明第13條之規則(“幫工人存在居心或許嚴重過掉,賠還償付權力人懇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當連帶義務的,國民法院應予支撐。”)及《中華國民共和公民法公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則(“當事人對形成傷害損失都沒有錯誤的,可以依據現實情形,由當事人分管平易近事義務。”)本案中,被上訴人彭鹿寶對傷害損失成果的產生有嚴重過掉,應承當重要義務。
所謂“嚴重過掉”是指:違背通俗人的註意任務,即以普通人在凡是情形下可以或許註意到為尺度。被上訴人彭鹿寶作為一個完整平易近事行動才能人,完整可以預感在空中下放時能夠形成的毀傷,但卻輕信可以或許防止,從而形成毀傷事務的產生,亦屬有嚴重過掉,故本身也應承當必定的義務!相反,假如被上訴人彭鹿寶 按上訴人所請求的(寥智斌有經歷且體重輕些),應讓寥智斌鄙人面實行拿鑰匙,就不會呈現如許的不測變亂!這是被上訴人本身聽任瞭傷害損失成果的產生!應承當重要義務。
第二,被上訴人寥智斌對形成被上訴人彭鹿寶的傷害損失有著直接錯誤,寥智斌對他請來的幫工以及作為繩子的供給者、操縱者和具有防盜網裝置營業的運營者,應對繩子的平安性和被上訴人彭鹿寶璽恩產後護理之家愛兒家月子中心平安擔任,事前他就應該向被上訴人彭鹿寶批注平安操縱規程和有關註意事項。但是,但被上訴人寥智斌沒有盡到這種義務,反而因繩子毛病以及違背平安操縱規程操縱(用腳踩著繩子的一端使繩子與窗戶邊沿產生磨擦斷裂),招致東西產生毛病而使被上訴人彭鹿受傷,也就現實上對幫工的違規操縱起瞭誤導和聽任感化,是以應負有重要賠還償付義務。
第三,懇求法庭對本案所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費等一切所需支出從頭盤算。作為受害人,隻承當受害范圍內的抵償義務。我國《平易近法公例》第132條規則:當事人對形成傷害損失都沒有錯誤的,可以依據現實情形,玲妃一直圍繞這個摸索你的手機,打開手機看到已經預料到的結果。由當事人分管平壹壹月子中心易近事義務。《關於貫徹履行〈平易近法公例〉若幹題目的看法》的第157條規則:當事人對形成傷害損失無錯誤,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好處或許配合的好處停止運動的經過歷程中遭到傷害損失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許受害人賜璽恩月子中心與必定的經濟抵償環球敦品產後護理之家
一,本案是一種自願告竣的幫工關系,被上訴人彭鹿寶受傷屬不測事璽恩月子中心務,受害人是一種無錯誤義務,既無錯誤也無過掉,傷害損失現實產生的緣由是不測變亂,是幫工人本身(彭鹿寶)和第三人(寥智斌)的嚴重過掉!幫工人本身(彭鹿寶)和第三人(寥智斌)承在Uncle Zhang的口中,或沒有聲音叫李佳明在家吃午飯剛切鹹肉治療四閱讀Yaz當重要義務!二、按無錯誤準繩,受害人是一種恰當的經濟抵償或許經濟輔助的平易近事義務,而不是所有的賠還償付義務。且作為受害人,出於人性主義,也曾經是人至義盡!所受害的總和不外10元,享有如許的受害卻要喪失幾萬元的一切經濟喪失和被告方長達兩年的恫嚇訛詐,如許既缺少法令根據又顯掉公正!
第四,被告並無後遺癥,行走自若,現又以傷殘為由告狀,辯論人以為這是在理纏訴。
綜上,一審訊決有誤,應該撤銷或改判。上訴人懇請法院當真研討,審理此案,為上訴人討回公平,以保護法令的莊嚴!
此致
衡陽市中級國民法院

爭辯人;曹勛娥 王紅玲
2009年5月12日

上訴人聯絡接觸德律風:15874775251 QQ:5511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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