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教師自律公約
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中,通過教師自律公約草案如下:
一、 教師應嚴守職分以教學及保障學生受教權為第一要務。
二、 教師應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自主權為全體共同責任。
三、 教師應從事教學相關之進修研習活動,以提昇教學品質。
四、 教師應以民主、法治的信念教導學生,尊重及關心學生之需求。
五、 教師應維護良好形象和教育環境,不受不當之干預。
六、 教師不應邀集學生從事收費補習,且不收受不當利益。
七、 教師不應在校園內為特定之宗教或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活動。
高雄縣教師會製88.05.18
![]()